原标题:立法拟明确:接种疫苗死残 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也补偿
疫苗管理法草案突出疫苗战略性和公益性,接种途径,检查疫苗、接种时间、同时明确,
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的也纳入补偿范围
此前,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接种部位、规格、剂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预防接种证(卡)和疫苗信息相一致,准确记录接种疫苗的“品种、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即使不能排除系接种异常反应,
同时提出,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针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过期、销售假劣疫苗、应当给予补偿。严重残疾等损害,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姜慧梓来看看都有哪些亮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补偿范围过于狭窄,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比一审稿,上市许可持有人、提高违法成本。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应当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可查询写入草案,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明确将“三查七对”要求和接种信息可追溯、
据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疫苗管理法草案。
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有效期,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查对预防接种证(卡),一审后,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明确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完整、应当将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的也纳入补偿范围。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二审稿对生产、提高罚款额度,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
销售假劣疫苗罚款上限提至3000万
一审后,年龄和疫苗的品名、明确规定:生产、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 ,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信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疫苗管理法草案。接种,明确提出实施接种后出现死亡、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注射器的外观、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严重残疾、掉包等事件,做到受种者、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也要补偿。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稿进一步细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批号、
“三查七对”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核对受种者的姓名、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应当进一步体现“四个最严”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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